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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规定了以下处理方式: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扶养、收养纠纷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根据案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对判决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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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2、若被告一审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采取问讯式审理方式进行。
一、什么是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述不加刑原则,只企用于被告一方上述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如何处理(一)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改判改判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决,改变一审判决的内容。属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判的有三种情形: (1)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 (2)原判决量刑不当;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发回重审。(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庭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依据刑诉法的规定,对抗诉案件审理时,要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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