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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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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扶养、收养纠纷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根据案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对判决不服提起的上诉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2)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查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的,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3)依法改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查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可以重新适用法律,作出判决、裁定改变原审判决、裁定;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重新作出判决、裁定,所作出的新的判决、裁定是终局裁判。 (4)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查后,如果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有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除可以直接改判外,还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如果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5)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一)立案审查(二)决定提出抗诉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抗诉、不抗诉、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决定。(三)制作抗诉书(四)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处理是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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