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可以安排再生一个子女的情况分为

2022-03-07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