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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在什么情况下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

2022-05-06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对确有实际困难或者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八条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条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十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再生育一 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第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生育,女方系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女方系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费,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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