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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2022-03-07
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条夫妻双方均为非农业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经县、市、区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鉴定组鉴定,证明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同居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经批准收养他人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定居华侨的。 第十一条女方是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十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请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如女方家姐妹多人只照顾其中一人; (二)兄弟二人以上,年龄都超过三十周岁,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只有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三)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女方为三十周岁以上,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长期在自然条件差的山庄窝铺居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上一年无多胎生育的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符合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县、市、区、乡政府审查批准后,根据当地的人口计划安排生育。 照顾独女户生二胎后又出现多胎生育的村,应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独女户生育第二胎。 第十二条再婚夫妻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为未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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