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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回避制度是存在着与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可以申请回避,根据我们国家《行政诉讼法》第55条,当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身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影响公正审理的是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行政行为的回避制度是存在着与案件审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可以申请回避,根据我们国家《行政诉讼法》第55条,当中明确规定,当事人身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影响公正审理的是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行政诉讼法院回避制度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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