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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回避是指为了使公务活动不产生不良影响,而在法律上对公务员在认知和执行公务等方面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公务员回避制度是指为防止国家公务员因亲...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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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第一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处理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行政处罚机关申请回避。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相对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条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所在行政处罚机关领导集体决定。 第四条回避决定作出前,办案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作出回避决定的机关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第六条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处理工作较交给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指定的调查处理人员。
行政回避是行政程序法上的基本制度。它作为一项保障行政公正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为人们所关注,是因为能满足人们要求受到公平对待那种与生俱来的期待。行政回避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应当由回避缘由、范围、程序和限制组成。中国行政回避立法不统一的问题必须通过行政程序法加以规范,而行政回避实际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则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行政法律制度来解决。
行政机关在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前,应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除当事人之外,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参加人员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行政许可听证的回避制度办法规定,除听证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听证参加人员,如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是近亲属的;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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