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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不得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是-项程序权利,这项程序权利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事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
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第一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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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有两种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和法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认为法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法官回避。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院长作为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法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拒绝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会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法官主动回避是指法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回避规定也适用于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检查员。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1、当事人中有其亲属的。这里的亲属究竟包括哪些人,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 2、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有时聘用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处理本案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该代理人之有亲属关系,实际与无异于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在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回避,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3、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的。行政案件在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向调查人员提供了证言,或者以专家的身份就案件的专门问题做出鉴定结论,他们提供的证据成为行政机关处理本案的证据之一。 4、与当事人之间有监护关系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这种职责的承担者在法律上称为监护人。 5、当事人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之一的。现代社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的公民身份不影响其参加社团组织,如集邮协会、书法协会等,当这些社团组织成为案件一方当事人时,作为成员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与该社团之间的关系,失去了处理本案的资格。 6、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者亲密友谊的。公开敌意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曾公开向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在当事人不在场的其他公开场合表示过对其的憎恨,或者极不友好的言语。7、其他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这是一个兜底说明。除上述情形外,如一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有偏私的情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丧失处理案件的资格。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回转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回转是指在行政决定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使财产权利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一项补救制度。《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回转的目的在于规范行政机关因执行错误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补救,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有错必究,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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