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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买的房子,产权证还没办完,却发现房子被法院查封了。很多业主得知这种情况后,愤怒却不知所措。为什么他们的房子会被别人查封?自己买的房子被查封后该怎么办?这种情况一般是买房但没有备案买卖合同,导致法院在查询房产信息时无法知道房屋已经出售,于是查封了房产作为开发商的房产。上述情况应分两种情况处理。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法院应当查封房屋。房屋买受人应当及时向查封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解除查封。申请执行异议,应当提交执行异议申请、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凭证等证明材料;第二,如果法院先查封房屋,然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很可能无法通过执行异议申请解除查封,买受人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请求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应在提起执行异议的同时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应注意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保全开发商的财产,以保证买受人债权的实现。
房屋查封后,房屋买受人可以向作出查封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如果是卖方将已经被查封的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买受人,买受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解除该购房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院查封房产解封方式为: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它财产作为担保。另外如果当事人认为查封错误的,可以申请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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