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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行使下列职权:t1、依法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t2、了解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
(一)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2、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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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接受举报投诉调查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问题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那么,劳动保障监察到底是什么劳动保障监察有什么内容本文整理了相关条文,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劳动保障监察: 1、制定履行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的情况; 3、招用职工的情况; 4、执行工资收入规定的情况; 5、执行社会保险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6、执行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7、遵守国家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8、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权益保护和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情况; 9、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0、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11、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矿山安全、职业安全卫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等劳动监察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以下行为是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 1、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2、扣押招用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4、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5、不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6、违反国家规定廷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7、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8、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9、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0、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11、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式种的; 12、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13、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14、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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