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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2、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劳动者下达《劳动监察...
劳动保障部门不实施劳动保障监督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但是,无论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都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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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任务:(一)宣传劳动保障法、法规和规章,促使用者执行(二)检查用户遵守劳动保障法、法规和规章的;(三)接受违反劳动保障法、法规和规章行为的通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检查违反劳动保障法、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的协作制度,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保障监督组织,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察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邀请工会选派人员担任劳动监察协管员,协助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察人员和监督人员依法进行监察与监督。
法律已经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是谁了,以下列举具体的对象分类: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二)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如果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依法办理许可,没有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擅自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培训等活动欺骗劳动者,扰乱劳动市场秩序,劳动者可以依法投诉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并查处。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这条规定有个条件限制,即上述单位只有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才属劳动保障部门管辖。如单位招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上述单位执行其他规定的情况则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可以说在劳动关系当中的所有主体都是劳动保障监察的对象,具体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业中介、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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