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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是否有保障包工头利润的义务

2022-03-03
劳动监察没有保障包工头利润的义务。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每月只是支付一次。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经营困难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支付,用人单位当月工资未在下月发放的,是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监察应当依法处理,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责令按应支付额度加付50%至100%的赔偿金。劳动监察没有保障包工头利润的义务,但按法律规定,利润是是剩余价值,是收入和费用的差额。而工资是费用的组成部分,包工头享有的只能是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其它费用之后的剩余价值,不能靠包工头剥削克扣工人工资创造利润。《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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