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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和有关法律制定。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4年11月1日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2、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违法行为; 3、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举报; 4、承办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5、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因劳动保障纠纷引起的职工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事件; 6、指导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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