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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向育龄农民工免费提供符合规定的、生殖保健等服务项目和药具。...
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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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就业,将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务输出输入工作机制,规范就业服务市场,落实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工结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劳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农民工结婚、生育方面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农民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解除其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当向农民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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