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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就业,将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农民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农民工违法解除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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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工会意见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处理结果。对不纠正又不答复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对本级工会组织提请处理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并在六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工会。
农民工享有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企业职工一方在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以及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时,应当有农民工代表参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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