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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民主政治权利。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
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提供的居住场所应当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危房、违法建筑、超过许可期限的临时建筑提供或者出租给农民工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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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招用农民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农民工订立书面,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规定办理劳动用工手续。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其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名册、考勤记录等基础资料,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对建筑、矿山、装备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清偿因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其承建项目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交通、铁路、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政府投资的工程由项目管理单位开设专用账户,从工程人工费中按规定扣存工资保证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职责,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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