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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农民工结婚、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权益。劳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农民工结婚、生育方面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农民工结婚、怀孕、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向育龄农民工免费提供符合规定的、生殖保健等服务项目和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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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平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教育机构对辖区范围内接受义务教育的农民工子女就学不得收取借读费、赞助费,不得违反规定收取其它费用。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农民工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农民工违法解除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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