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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在签定劳动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项: 1、要注意单位和资质,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事项是否健康合法。避免上当受骗。 2、签订合同时要...
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现在有些单位用人很不规范,不愿意与职工签订局面劳动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责任,也有的单位领导图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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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内容要全。劳动合同有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2.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3.内也要签合同。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员工。这种方法对用工单位来说,省事儿又省钱,可以不对劳动者负任何责任。4.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多听、多想、多看,避免签“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险性行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
应届生初入职场,签合同很重要,究竟签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签约前了解公司的基本状况第一家公司其实就像你的启蒙老师,它教给你东西的好坏,在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你以后的职业发展轨迹。所以,在和公司签约以前,不妨先了解一下这家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的成立年限:是有一定年限,已经开拓出相应的市场了,还是刚刚起步,处于不规范和摸索状态。因为这影响到公司能够让你学到东西的深度和广度。公司的经营状况:很难想象在一家财务状况极其糟糕、管理极其混乱的公司能够给你带来什么样的成长体验。公司的用人机制和晋升制度:它是不拘一格发掘人才的,还是任人唯亲、讲求与领导的关系的。尽可能地从各个角度去了解这些,可以让你对自己在这家公司的发展空间做一个最充分的预估。公司的培训体系: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员工,并给予员工完善的培训,还是只看重员工的无条件付出,而不考虑员工的职业发展要求的。了解公司的培训体系,也可以让自己更好地判断去留。 (二)签约前的准备工作: 1.首先大学生要明确自己到底想做什么。找工作的同时要考虑到现在所做的是否是在为未来打基础。现在大学生经常为眼前的工资待遇而动摇,而忽略了对自己职业生涯的规划。 2.选择公司的时候要注重公司的企业形象。对公司的管理制度、规范要有一个整体的了解。就像名牌大学毕业的学生一样,学校的声誉常会为学生带来帮助,企业的选择也是如此。 3.每家公司对刚毕业的大学生的重视程度不一样。学生签约前应先了解公司是否会致力于培养大学生,在整个签约过程以及试用期中对大学生的重视程度。在选择过程当中还应注意企业对学生的承诺是否郑重,企业是否只谈试用工资而让大学生处于被动状态。 4.一些企业会对试用期的员工进行培训。良好的规划,让员工尽快地适应工作环境,进入工作角色。学生千万不要以为基层工作是埋没了你的才华,有些学生来应聘就要求给个什么职务,实际工作中却遇到很多因为不了解公司运营而造成的困难。学生需切记,吃苦耐劳、诚恳的学习态度不是个人描述中随便填写就算了的,在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还是十分看重这种品质的。 5.签约时,要注意违约方面的条例。 (三)就业协议要仔细签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就业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签约前,毕业生要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当地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同时,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时下,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有部分用人单位将求职者的试用期当成了“白用期”,玩弄试用期的花招来损害求职者的利益。因此,很有必要提醒广大应届毕业生:避免误区,搞清楚试用期的真正含义。误区一:试用期是“硬道理”纠正: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可以不经历。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同时,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金、医疗金和失业金。那么,求职者首先要明白,试用期并不是一定要经历的。即使不得不进入试用期,前提也必须是用人单位先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是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样签订的所谓“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同时“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将被等同视为具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在试用期内解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还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误区二:试用期长短单位说了算纠正:试用期长短应依法律规定与合同期限挂钩。《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不得约定试用期。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以上法律法规是各用人单位均必须遵守的。如果在格式合同或公司规章中,求职者发现与法律相冲突的规定,则要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误区三:试用期合格与否单位说了算纠正:考核标准必须透明化,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法》在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上,对用人单位设置了严格的责任义务。根据《劳动法》第32条及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却不能够随便终止劳动关系。 1、谁主张谁举证根据《劳动法》第25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内部控制”。否则,劳动者可以不了解该规定为由,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如果用人单位未特别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也可以依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对于用人单位的考核方式,没有具体的法规来参照,所以试用期考核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完全由用人单位自己掌握。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为进入试用期的劳动者设定指导带教人,由带教人给新进员工安排试用期工作计划,并最终打分或写评语;也有一些会集中安排试用期的新员工进行培训,并通过有组织的笔试或日常绩效评估等方式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还有的用人单位会综合新员工的指导人的评估及所在部门的绩效评估,以及新员工的内部和外部各类客户的综合评价与反馈体,形成最终的考核成绩。对此,求职者只能因地制宜个别把握。但是,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还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用人单位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应保留相应文件,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单位未能举证,其主张就不能被法院所支持。一旦试用期满后才通知,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2、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及时通知劳动者,可通过各种方式,如电话等。事实上,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有将解除文书送达劳动者的义务,只是这一义务在试用期内尤其需要注意,即必须是在法定时限内。《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为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总之,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它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因此,试用期过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单位若再以未通过考评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或行使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权便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何时终止试用期,是求职者维权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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