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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即如果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合同生效的时间。 2...
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日期的规定有: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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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一般自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押合同自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抵押担保的生效时间这样规定的: 1)抵押合同是抵押当事人为设定抵押权而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在登记之日起生效。在司法实践中,对未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仍是认可其债权的效力,如对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拒绝办理登记手续,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时间和核准登记的时间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时间是抵押当事人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的时间。登记机关对先受理的登记申请会先予核准登记。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时,涉及优先受偿的位次时,就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 (3)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和登记机关登记的期限抵押期限是在实际工作中最会引起争议的问题。以往,权属证书上使用的是“权利存续期限”,很容易被理解为抵押权存在的期限、即超过这一期限抵押权归于消灭。在1997年建设部统一监制房屋权属证书时,已将此栏目改为“约定期限”,但还是易于对抵押期限产生歧义。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只能因法律的原因而消灭。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民法典的立法中,对于抵押合同条款中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也倾向于规定其为无效。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实践当中仅移交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般不会使房地产抵押合同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也即可以认定房地产抵押合同有效,只是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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