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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本罪是指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输人员或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立案标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
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僵组织他人卖淫的人员,应当立案侦查。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罪,即为他人组织卖淫罪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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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75条:[组织卖淫事件(刑法第358条第1款)]招募、雇佣、强制、诱惑、容忍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立案追诉。
认定组织卖淫罪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认定:(一)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二)客观上,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3)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本罪的构成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4)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直接故意,即行为人知道自己在组织他人卖淫,知道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75条:[组织卖淫事件(刑法第358条第1款)]招募、雇佣、强制、诱惑、容忍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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