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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本罪是指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输人员或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立案标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75条:[组织卖淫事件(刑法第358条第1款)]招募、雇佣、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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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施行:立案标准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1)侵犯的客体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2)实施行为的内容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违背受害人意志。(3)故意的内容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卖淫的故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75条:[组织卖淫事件(刑法第358条第1款)]招募、雇佣、强制、诱惑、容忍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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