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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未成年人...
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第七十五条 [组织卖淫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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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本罪是指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输人员或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立案标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75条:[组织卖淫事件(刑法第358条第1款)]招募、雇佣、强制、诱惑、容忍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75条:[组织卖淫事件(刑法第358条第1款)]招募、雇佣、强制、诱惑、容忍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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