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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58条第3款的规定,本罪是指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输人员或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行为。立案标准: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
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僵组织他人卖淫的人员,应当立案侦查。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罪,即为他人组织卖淫罪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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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75条:[组织卖淫事件(刑法第358条第1款)]招募、雇佣、强制、诱惑、容忍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立案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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