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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院通过的,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经1953年1月2日政务院第一百六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八章规定了生育待遇问题: 第八章关于生育待遇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产假(不论正产或小产)应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日在内,不再补假。 第三十二条女工人女职员或男工人男职员之妻生育,如系双生或多生时,其生育补助费应按其所生子女人数,每人发给8元。 第三十三条夫妻同在一个或分别在两个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者,生育补助费应由妻领取,其夫不得重领。 第三十四条女工人女职员怀孕不满七个月小产的产假,为30日以内,但最少应为20日。 第三十五条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如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特约医师无法接生时,其接生费用,亦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答: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确定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日)为全国土地日。每年都有不同的宣传主题。今年是第十六个全国“土地日”,也是《土地管理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宣传主题是“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经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3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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