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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现行立法的规定,任何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都可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决定了权利内容有所不同。《划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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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立法的规定,任何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都可以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差异决定了权利内容的差异。《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转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土地使用权抵押。计划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其他条件时,不得转让、租赁、抵押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是土地使用权的处分功能,因此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中没有权利本身的处分功能。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处置功能是指使用权人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益以及相关义务的处置,与土地的最终归属无关。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共设施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范围内。对于法定或承诺不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客体的空间范围,可设置土地使用权或土地其他权利。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使用土地的公司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决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法律、行政法规也为权利人行使权利设定了其他不得违反的强制义务,对此权利人应遵守。另外,国有土地使用者与国有土地所有者代表签订的国有土地转让或租赁合同中对国有土地使用者规定的义务(如房地产开发用地按约定的开发期限开工)也必须履行。
根据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4、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应当具备的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无偿的或者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而取得的。因此,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房地产市场。但是,考虑到目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入房地产市场的现实,同时也考虑到土地的利用效能和经济价值,《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的程序及土地收益的处理作出规定,另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号也作了明确规定。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解释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合法产权证明; (4)依照规定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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