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法规司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起草部门进行修改;经法规司审核同意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起草发文文书,并标注“规范性文件”字样,...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一)编制中长期新闻出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法规司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起草部门进行修改;经法规司审核同意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起草发文文书,并标注“规范性文件”字样,送法规司会签。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知”。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应当在草案经署务会议讨论原则通过并由署长签发后送联合发布的部门签发。由国务院其他部门主办并与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司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署长签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26人已浏览
482人已浏览
784人已浏览
3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