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法规司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起草部门进行修改;经法规司审核同意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起草发文文书,并标注“规范性文件”字样,...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知”。凡内容为实施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提交审查法律、法规、规章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草说明;(二)征求意见会、听证会记录或者书面征集意见情况;(三)有关调研报告、国内外相关立法的背景材料;(四)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提交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应同时提交起草说明。
法规司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出审核意见后,由起草部门进行修改;经法规司审核同意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起草发文文书,并标注“规范性文件”字样,送法规司会签。
规章、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新闻出版总署。规章解释由法规司商业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总署领导批准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起草部门提出意见,经法规司会签后,报请总署领导批准公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50人已浏览
2,864人已浏览
940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