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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规章,应当对现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废止的规章,应当在规章中写明予以废止,其他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也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为了规范新闻出版总署立法程序,保障立法工作质量,提高立法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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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司应对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协调,确定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以及负责起草的部门,拟定新闻出版总署的年度立法计划,并报署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法规司应当适时组织各部门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止:(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废止或者修改,失去依据的;(二)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三)对同一事项已作出新规定的;(四)其他应予废止的情形。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以新闻出版总署令的形式公布。
规章、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应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和新闻出版总署网站指定栏目及时刊登。规章的公开由法规司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公开由起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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