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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因为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能解除合同。 2、承租人按约使用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毁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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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权解除,也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后继续承租该房屋。2、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转租是以原租赁合同为基础的,如果原租赁合同为基础的,如果原租赁合同解除,则转租合同中剩余的部分也缺乏实现可能性,属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以及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情形,次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转租合同或者主张剩余租赁部分无效。
房屋出租合同解除的情况有: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的; 2、承租人擅自转租的; 3、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以解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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