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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有些特殊的岗位不一定是要适用8小时工作时间的,你说特殊情况是指不定时和综合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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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在这种工作制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地方法规规定。如果地方规定要支付加班工资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1、公司安排加班,劳动者是可以不去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你的述说来看,你单位的不定时工作制是不合法的,按《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近期国家和各地劳动行政部门也再次发文进一步严格重申了此项规定,也就是说任何单位要是执行标准工作制以外的任何工作制度,当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都必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否则就是违法的. 2、很多单位就是打着“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弹性工作”等幌子,欺骗劳动者,本来完全应当执行标准工作制度的,他们以此规避发放加班工资,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对于这种情况,可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 3、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的限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虽然无法计算工时,但可以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即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每月174小时来计算延长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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