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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除非属于对于工期要求极为严格的特殊工程项目,或施工合同中有特别约定,除此之外基本上是不行的。如发包方因本次疫情的发生,欲解除与承包方之...
1.如果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已经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发包方可以因此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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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属于对于工期要求极为严格的特殊工程项目,或中有特别约定,除此之外基本上是不行的。如发包方因本次疫情的发生,欲解除与承包方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需证明因本次疫情的发生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但就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言,本次疫情可能导致工期迟延,而工期迟延一般不会导致施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如果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已经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发包方可以因此单方解除施工合同。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本次疫情具有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且具有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之客观性,故本次疫情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根据《》第九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只有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解除合同才符合规定。也就是说,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在疫情发生后不能以疫情的发生而直接要求,合同的解除需要结合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是否会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等综合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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