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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部分规定,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同财产关系中,不得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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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妇女劳动就业权利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录用标准;报刊、电视、广播以及其他新闻媒介不得传播限制妇女就业的招工、招聘启事;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造成单位利益重大损害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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