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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享有的人身权利主要是: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2)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
(1)平等就业权利。除不合适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和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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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享有的人身权利主要是: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2)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3)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4)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部分规定,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同财产关系中,不得侵犯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理由是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因结婚男子在妇女住所定居的,男子和子女享有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妇女不得受到歧视。丧偶妇女有权处置继承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履行公共、婆婆的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子女的法定继承人。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妇女劳动就业权利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录用标准;报刊、电视、广播以及其他新闻媒介不得传播限制妇女就业的招工、招聘启事;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造成单位利益重大损害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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