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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享有的人身权利主要是: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2)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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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人身权利作了如下规定: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第三十四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第三十六条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被拐卖、绑架的妇女返回原籍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善后工作。第三十七条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第三十八条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第三十九条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妇女权益保障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的部分规定,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一条在婚姻、家庭共同财产关系中,不得侵犯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理由是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因结婚男子在妇女住所定居的,男子和子女享有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妇女不得受到歧视。丧偶妇女有权处置继承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丧偶妇女履行公共、婆婆的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子女的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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