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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几种需要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情形: (1)刻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 (2)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 (3)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 (4...
如果中介不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受托人权利受到损害,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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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虚构、规避限购令在交易的时候,存在少数中介机构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开具虚假社保证明。中介机构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由于整个交易建立在违法与欺诈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能被确认为无效。情况二:未提示特殊二手房的交易风险二手房的性质复杂多样,除普通商品房外,法律对于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军产房、、农村房屋等特殊性质房屋的交易有特别规定。部分中介公司审查不严,或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引发大量纠纷。情况三:审查不到位中介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负有审查房屋真实权利人的义务,包括核实登记所有权人与出卖人是否一致,询问所有权人的婚姻状况,要求共有权人作出同意出售承诺等。而有些中介机构未尽到对房屋权属的审查义务,导致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障碍或者无法履行。情况四: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通常是用中介机构提供的格式文本,只有合同的核心内容,如价款金额、付款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还有很多事情需要房屋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中介机构或经纪人经验不足,对相关事项未尽提示义务,导致双方未进行充分协商,或未将双方口头达成的一致性意见载入合同。情况五:怂恿签订在二手房签约之前,部分中介公司为了以较低的税金吸引买卖双方,制造出总价款较低的合同,用于申报税款,而包含双方真实意思的合同用于实际履行,且未进行备案。这种操作方式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给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合同提供借口。特别在房价大幅上涨之后,卖房人可能会以此为借口提出。情况六:隐瞒房屋弊端带领人实地看房是房屋中介机构的一项重要义务,但在诸如联系不上出卖人,承租人不配合看房等特殊情况下,中介机构常会带领买受人查看其他类似房屋作为替代,买卖双方可能就房屋的装修、使用状况、周边环境等问题产生争议,影响合同顺利履行。
如果中介不履行如实报告的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受托人权利受到损害,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购房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 1、中介公司虚构社保证明、规避限购令; 2、未提示买房特殊的交易风险; 3、对相关事项未履行提醒、告知义务未尽提示义务; 4、唆使当事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的房产是不具备资质的。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需得赔偿金额相当于因违约导致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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