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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改建、改装或者增加附着物的,于返还租赁物时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如果承租人的行为经过出租人同意,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租赁合同到期后并不会自动续约。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第一,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您的租房合同是2015年10月25日签订的,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合同自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的话,那么合同应该自2015年10月25日签订后就生效,只不过您实际的入住日期是2015年11月1日。第二,合同已经约定了期限是奥2016年10月30日。如果在此日期之前解约的,在能够和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可以的,相当于对合同做了变更。如果对方不同意您提前解除,而您提起解约的,那么构成违约。关于违约责任,您当时签订的住房合同中应该有所约定,您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如果合同没有具体约定违约责任的,租房合同生效时间您需要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所以具体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您和对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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