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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的工资一般是按照正常上班的工资标准发放。具体的标准没有法律规定,一般各省对于哺乳期会有相关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请3个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加岗位津贴,省直补贴80%发送;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工资、岗位(岗位)津贴、省级补贴停止发放。用人单位不得延长母乳喂养1岁以下婴儿的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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