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产假是三个月;奖励30日;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
奖励女职工产假15天,晚育的另增加产假,产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按照当地的政策为准,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标准要求。如广东的产假80天是强制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国家2016年元旦起实行新的计生政策全面放开二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生育。符合国家和当事人所在地区生育子女,不管是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享有相应的补贴,奖励和社会保障。各地出台计生政策,规定当事人符合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都可以在享有国家规定98天产假基础上,再次享有地方规定的产假奖励。所以,如家庭合法生育二孩,就可以享有两次产假奖励待遇。例如《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下列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年老退休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二)《条例》实施前(2004年4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80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410人已浏览
2,7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