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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女职工产假15天,晚育的另增加产假,产假期间发放生育津贴。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其中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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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规定了产假和奖励的合法性: 一、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二、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了,产假奖励假工资单位或者生育保险基金要发的: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1、基本产假98天 30天计划生育奖励(即二孩以内)假28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5、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包括了全体职工的计时工资、即将自、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各种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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