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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间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
1、末尾淘汰制”本身就有其不合理性,劳动者业绩处于末位的情况总是客观存在的。即使劳动者绩效考核处于末位这并不能确认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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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绩效考核时因末位淘汰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不合法。如果劳动者不胜任其工作的,用人单位需要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在劳动者仍无法胜任时依法与劳动者解约,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才合法。
末尾淘汰制本身就有其不合理性,劳动者业绩处于末位的情况总是客观存在的。即使工人的绩效考核处于最后位置,也不能确认员工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需要正确分析最后位置的水平是否在正常范围内。用人单位是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调岗,只有在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设立“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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