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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需要缴纳社保吗需要。首先我们来看下非全日制用工到底是何种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五章中有一节的内容是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其中第...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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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劳务关系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区别如上所述
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上述规定,认定非全日制用工应同时符合如下三个要件:首先,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但并不排除其他计酬方式。其次,劳动者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最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是认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基础或依据。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合同形式多样 非全日制工用工可以订立书面协议,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方便了用人单位管理的程序,也降低了管理的成本。 2.允许多重劳动关系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多重劳动关系是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之一,也是国家极力推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目的之一。《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又规定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限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滥用订约权。 3.合同解除限制少 非全日制用工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即合同解除的无因性、随时性和对等性。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条件对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有同样的权利,均可以无条件地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终止非全日制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则应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工资结算周期短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为单位结算,但不得以月为结算周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为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内容。
企业非全日制用工出现下列情形时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 第一,工作时间严重超时,已达到全日制用工标准,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 第二,按月支付工资,且长期存在固定按月结算工资情形; 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约定了试用期; 第四、劳动者只与用工单位一家签订了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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