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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与之配套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则...
1、《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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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病假期间由于员工不工作,因此其薪水并非按实计发,而是按照“日薪水×病假薪水比例×病假天数”的公式来发放。日薪水并非完全是员工每天的薪水,它是“月薪水计量基数÷当月计薪日”的结果。计薪日是指国家限定的规则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准则工时规则下,把每月的日数刨去周末日就是计薪日。《上海市公司薪水支付办法》对薪水计量基数有明确限定:“(一)劳动合同有商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商定的劳动者本人所任职位(职位)相对应的薪水准则确定。集体合同(薪水集体协议)确定的准则高于劳动合同商定准则的,按集体合同(薪水集体协议)准则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商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工人代表通过薪水集体商量确定,商量结果应签订薪水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商定的,假期薪水的计量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任职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薪水的70%确定。”(一)持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薪水为前述计量基数的60%;(二)持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薪水为前述计量基数的70%;(三)持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薪水为前述计量基数的80%;(四)持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薪水为前述计量基数的90%;(五)持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薪水为前述计量基数的100%。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关于工伤病假工资怎么算解答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如果发现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所谓“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即单位应该按照全体员工的实际工资缴费。 2、如果单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一是劳动部门可以给予单位处罚;其二是造成了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减少,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3、在计算单位违法行为造成你的待遇损失时,是否按照你的实际工资计算,要看你的实际工资是否超过了所在市城镇在岗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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