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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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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受伤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市级劳动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人员评定残疾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本章相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作人员停业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作医疗待遇。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停工留薪期内从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之日起计算,但对停工留薪期限长短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通常认为应结合工伤职工的伤情以及医院出具的意见来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事故伤害或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在停工期内保持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严重伤害或特殊情况,经设区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估残疾等级后,停止原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残疾待遇。工伤职工停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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