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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户口安置政策:城市户口入伍前未正式参加工作的,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人民政府安排;也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办理职业手续。...
城镇户口当兵安置政策:城镇户口当兵入伍前未正式参加工作的,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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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未正式参加工作的,退役后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安排工作时、区人民政府统一分配工作;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其中,在服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这要根据当地政策而定,当地经济发展好优抚安置工作就到位。按《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规定“士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后由哪里来回哪里去”,农村青年参军退役后仍回农村,按政策规定:“农村青年入伍,仍然保留承包土地,在部队服役十年以上或三级以上的退伍士官,当地政府可根据个人要求给予安置工作或实行货币安置办法给予安置。”若是服义务期满的士兵,不符合国家安置政策。只有回乡务农或自谋职业,可向政府申请一些补助金,有计划地发展种养殖业或是开办小型企业与实体,当地政府是有优惠政策的,具体细节可向民政部门咨询。在征兵工作开展前政府有承诺给予安置的,服役期满退役后由政府履行承诺给予安置。如果当地经济发展不好,可能退役后就无法按《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给予安置工作,只能给予你实行货币安置的办法安置。你可看看政府征兵工作宣传的政策或是《征兵命令》是如何规定的,它有哪些优惠政策和承诺,如果有承诺由政府给予安置工作单位,退役回来后政府就根据政策规定给予安置工作。
热心网友(一)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行业、单位要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国发〔2008〕27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切实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应从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驻渝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时完成安置任务。(二)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渠道。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原则,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各区县(自治县)的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下达。凡本系统职工的子女、配偶,由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主管部门不在我市的,由单位直接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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