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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一)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行业、单位要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
1、城市退伍军人接收和安置城市退伍军人:政府负责安置,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愿选择自己的职业,政府给予自己的职业一次性补贴,享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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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保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三是国家建立了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义务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在招聘工作人员或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报考事业单位职务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安置退役士兵。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年度移交和接收计划。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但入伍时是普通高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轻松安置:(一)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并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点:(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烈士子女;(四)父母双亡。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向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向安置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告。退休后,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向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在退役士兵报到时出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第十六条退役士兵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处理;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处理。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根据退伍安置条例规定: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军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由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的士兵,不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以及第三十四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选择领取退役金;(一)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士官;(二)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三)战时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四)因战致残的5级至8级残疾士兵;(五)烈士子女士兵; 您的情况是政府安排工作,所以安置费有点困难。建议和民政、以及当地武装部门协调该事。
退役士兵相关政策可参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放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贴,经济补贴的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休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项招聘会等方式,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第二十条国家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事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休金标准,并及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用6个月以下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获得二等功的,增发10%(3)获得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最高等级奖励的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一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一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第二十三条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从事微利项目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登记、许可证等行政事业性费用。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在承包期内不得非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其家庭成员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籍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未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优先解决。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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