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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伍义务兵是指退出现役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1)服现役期满2年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2)服现役期未满,因...
无论是原《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还是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都明确规定部分符合安置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岗位安置,这是政策法规赋予各级政府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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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退伍军人接收和安置城市退伍军人:政府负责安置,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愿选择自己的职业,政府给予自己的职业一次性补贴,享受相应的就业优惠政策。目前,我市对退伍军人进行了由市、区二级政府发放的安置形式。在城市退伍军人安置期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给予生活补贴。城市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贴和政策优惠。"2、转业士官(原名志愿者)的接收和安置转业士官:指第三、第四届士官(每期4年)、服役10年以上或服役10年以上的士官。自1978年全国人大党委决定实施义务兵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以来,志愿者退休安置制度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主要安置政策依据:1998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国发[1994]6号),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兵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志愿者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10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10年以上的,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也可以由上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安排。自愿回国参加农业生产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加安置费。30年或55岁的退休安置,也可以根据当地需要和自愿安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复员、转业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返回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轻松安置:(1)国家或军队建设的需要。(2)在现役期间,家庭永久居住地的变更。(3)结婚2年,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4)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复员士官入伍前为城市户口,按照城市退伍军人安置政策安置。复员士官入伍前为农业户口的,按照农村退伍军人安置政策安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士官复员后,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在农村参军的初级士官服役期间,应当保留承包土地和自由保留土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未承包土地或者自由保留土地的,应当重新分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批准复员安置的,可以登记城市户口。"3、军事复员干部接收安置复员干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符合退出条件,自愿要求复员的军事干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另一种是因刑满释放、劳动教养、开除党籍等原因不适合安排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军事干部,由组织安排复员。军事复员干部退休时领取复员费。退休后,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或支付退休金。民政部门安置军事复员干部的职责是按照计划和政策的规定进行接收和安置。军队复员干部的就业和再就业、养老、住房、医疗保障、生活困难救助,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兵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军队评定残疾等级,并颁发革命残疾军人抚恤金证书。退出现役1-4级革命残疾士兵(原特、一等),由国家终身供养-8级(原二、三级)革命残疾士兵、家庭城镇,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安排。在农村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加养老金,保障生活。"9-10级残疾退役士兵。可享受《军人优惠养老条例》规定的养老金待遇。目前,国家和我省对农村入伍安置没有相关政策。2009年8月,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了《残疾士兵退役安置条例》。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残疾士兵的退役方式、安置方式、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各级残疾士兵退役安置的基本遵循和依据。5、允许退役士兵异地安置的四种情况是:(1)国家或军队建设所需的。(2)在现役期间,家庭永久居住地的变更。(3)结婚两年,配偶在永久居住地有生活基础的(在居住地找对象结婚或者婚后搬到居住地的除外)。(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的。6、城市退役士兵寻求自己的职业,国家和各级政府鼓励城市退役士兵寻求自己的职业。符合城市安置条件,主动放弃自己就业的,可以享受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包括:我市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贴标准按照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贴标准的通知》(海府[2009]号。7474)文件确定的标准,即:义务兵每年1万元,士官每年6000元。士官因特殊情况服役未满一期的,按照第二期计算。同时,免费接受技能培训和技能评估,劳动部门免费保管档案,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优先招聘,参加社会保险时,军事年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个体工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私人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部门收取的合同认证费,以及其他有关登记费和管理费的费用,税务部门自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银行优先贷款。省辖市及以下城镇有固定合法住所、稳定职业或者生活来源的,可以为配偶子女办理农业转业转移非并定居。
一、伤残军人退役补助金标准是多少?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二、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1、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2、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3、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三、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1、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2、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综上所述,军人因公致残后,有关部门会组织进行伤残评定,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补助金的标准。伤残军人退役补助金包括两大块,由一次性补助金和每月补助金构成。政府部门应该每月向退役伤残军人发放补助金,目前最高已经到了每年2万元。另外,政府还应该通过各项措施保障伤残军人在其它方面享有的待遇。
城镇户口当兵安置政策:城镇户口当兵入伍前未正式参加工作的,由原入伍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办理自谋职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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