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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就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未达成一致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的,构成无权处分,不发生效力。但若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房屋...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离婚后如果该房产属于个人所有擅自把房子卖掉且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手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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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可能涉及无权处分问题,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子给孩子,但是由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于外人而言,并不知晓您双方的约定,如果妻子是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转让该房子,对方已经办理房产登记,买受方又确实不知情,则该房子所有权已经变更,您的孩子如果成年,可以起诉法院,起诉妻子无权处分,赔偿损失(即转让房子所得的价款),但是,如果买受人是亲戚,如果能够举证对方之情,或者双方买卖房屋的价款低于正常价格,可以把房子要回来。
买卖安置房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安置房的产权应根据土地性质确定。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房不得自由买卖的,买受人可以向卖受人主张违约责任。
这里最高人民法院《》第11条的规定给了我们答案,即:“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房屋只要符合“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三个条件的,房屋就无法被追回。在房屋无法被追回时夫妻另一方的救济途径是请求擅自售房一方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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