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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第92条):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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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产重整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2款间接规定了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可以补充申报,但是该条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对于实践操作中如何补充申报等很多细节问题都没有涉及到。一方面,与破产清算不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即使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申报,实践中仍然存在补充申报并得到确认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以补充申报的时间节点来划分,未按期申报的债权有可能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也有可能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补充申报,而在不同时间节点补充申报特别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补充申报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本文将在对《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2款解读的基础上,结合破产重整案例,对这两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逾期未予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对于破产申请的撤回的探讨,笔者拟结合民事诉讼法中的撤诉来加以讨论。
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后果是,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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