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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逾期未申报的后果是,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1、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将丧失《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2、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已分配的财产不对其补充分配。3、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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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2.《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对于破产重整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2款间接规定了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可以补充申报,但是该条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对于实践操作中如何补充申报等很多细节问题都没有涉及到。一方面,与破产清算不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即使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申报,实践中仍然存在补充申报并得到确认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以补充申报的时间节点来划分,未按期申报的债权有可能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也有可能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补充申报,而在不同时间节点补充申报特别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补充申报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本文将在对《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2款解读的基础上,结合破产重整案例,对这两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对于破产重整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2款间接规定了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可以补充申报,但是该条规定较为笼统和模糊,对于实践操作中如何补充申报等很多细节问题都没有涉及到。一方面,与破产清算不同,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即使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申报,实践中仍然存在补充申报并得到确认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以补充申报的时间节点来划分,未按期申报的债权有可能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也有可能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补充申报,而在不同时间节点补充申报特别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补充申报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本文将在对《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2款解读的基础上,结合破产重整案例,对这两个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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