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劳动合同中,除了法定条款之外还有意订条款。在劳动合同中是否需要对法定条款之外的事项进行约定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试用...
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劳动者的工作内容; 2、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作报酬; 3、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4、劳动保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竞业禁止必须有竞业禁止补偿金条款2、你完全可以不遵守该保密协议3、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的条款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一些操作性强的合同条款很有必要,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均可约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活用“约定条款”,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如下合同条款:(1)试用期条款: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劳动者协商确定试用期的期限,并同时约定试用期的工资报酬标准。(2)培训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培训条款,约定服务期以及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3)保守秘密及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及劳动者的违约责任。(4)离职交接条款: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不办理离职交接的情况很多,有些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很大影响。《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既然是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如果双方没有就工作交接作出约定,可能会被某些劳动者作为不交接的借口。因此,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交接条款很有必要,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交接的内容等。(5)损害赔偿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但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6)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二、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工资如何确定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46条规定,本条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可见同工同酬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如果按照劳动部对同工同酬的定义,实践中劳动者要“同工同酬”,举证还颇有难度,“从事相同工作”,举证是比较容易,但要举证“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绩”却不是一件轻易的事情。劳动法实施十余年来,劳动合同签订率一直不高,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热衷于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对劳动报酬的具体事项比如劳动报酬的标准、组成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均为口头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导致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举证困难,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第11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1人已浏览
290人已浏览
350人已浏览
9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