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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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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提供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4日通过,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7日宣布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一些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司法解释共有二十七条,包括立案登记制度、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大方面。
行政诉讼法新解释共计163条,这里重点介绍一下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与之前司法解释对比,作出的以下几点新规定: 第一、起诉期限的新规定: 1、新解释对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相对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原解释为两年,期限缩短了。 2、起诉行政行为无效的期限,原解释未作规定,新解释间接规定了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第二、明确了行政受案范围边界,新规定了不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等五种不可诉的行为。 第三、对级别管辖、集中管辖、交叉管辖、特殊情况下的管辖等作出了更详尽的规定。 第四、对诉讼参加人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如:债权人以行政行为损害侵权实现为由起诉,法院应告知先解决民事争议;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起诉,规定了近亲属先起诉制度等等。 第五、确定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六、对规范性文件审查、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作出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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